2.
25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2月14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 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謝○恩於前案執行 時(110年9月22日)陳稱租金約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等語。又查本件不動產由債務人 出租予王○勝(共出租4戶,本件為其中1戶),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 金每月40,000元,由王○勝再出租王○慧,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 月50,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前經內湖分局查訪經詢管委會包主委,其表示編號24號車位由第三人許○雍承租使用,編 號25號車位由第三人謝○恩承租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四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 法,該社區管委會稱目前僅配置停車位共26個,故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4.
681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2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於112年2月18日函覆稱:6813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 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 物登記。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