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地現況為數棟建物坐落,部分巷道,部分空地,北側臨路,南側未臨路。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皆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