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在場測量稱本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面積未包含廚房停車棚。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蔡要等居住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屋齡約40年以上,推估 殘餘使用年限尚有10年,此部分本院不為實體認定,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建物坐落基地非本件 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基地法律關係亦由拍定人自理,並自行負擔日後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 之風險,上開之情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