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2年9月20日指界時發現764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大坑路13號建物前 方之路燈燈桿(編號
2.
東北方689公尺處,現為山坡地,其上無建物;872 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路燈燈桿東北方443公尺處,現為山坡地,其上無建物。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87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trial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