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建物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現場執行時,本標別建物及無門牌建物之前半部均為粘婉婷 占有使用,粘婉婷為房屋共有人林春富之媳婦,另此建物外觀為二棟建物,部分相通,有懸掛門 牌之之房屋後半部分為林春富使用,未掛門牌之房屋後半部分荒廢未使用亦難以進入,此建物前 方(含未懸掛門牌部分)上方有閣樓,閣樓有互通,惟因結構不安全而未使用,閣樓下由粘婉婷 之服飾店作為倉庫使用,房屋未有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此4筆土地上有本件建物及同區右 昌街
3.
71號房屋坐落,部分為空地及私設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 地、建物之共有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另土地兼建物共有人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 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