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指封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為大面寬,僅一正門出 入,前搭鐵架石棉瓦停車棚,二樓半建築,第二層樓前半部未隔間,三樓有一房間。黃姓共 有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與母親共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屋況尚可。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範圍及使用現況,本件房屋有無 欠繳水電等費用不明,建物座落之基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暫編28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