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80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75巷46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又上開建物占用本件標的之權源無法查明得知;且因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拍賣範圍不包括土地上之全部建物、地上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是拍定後均不點交,及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土地及建物、地上物、工作物等間之占有法律權源等事宜。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公司或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就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時耗時甚久,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程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