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77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75巷45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又上開建物占用本件標的之權源無法查明得知;且因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拍賣範圍不包括土地上之全部建物、地上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是拍定後均不點交,及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土地及建物、地上物、工作物等間之占有法律權源等事宜。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773地號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為76使字第540用執照(75建字第240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如係拍賣建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得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人是否優先承買及依照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公告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時耗時甚久,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程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