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58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市民大道五段37號旁之永興市 場,系爭土地為三角形狀態,其上有鐵皮搭建之建物所占用,經債權人查 報現由「轉角海鮮食堂」占有作為營業處所使用,其上設有2間廁所及擺放 冰箱、營業用器具;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標的584地號土地係59使字第270號使用執照(57建 (陸)(崙)字第8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 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 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 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 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