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高雄市三民 區民族一路443巷之巷道。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目前供巷道使用(民族 一路443巷),區域內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良好、整體大眾運輸條件良好。惟實 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2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 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 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