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座落二樓磚造、三樓鐵皮加 蓋之建物一棟,其餘為屋後之雜草空地及廢棄工寮(裡面有放置數盆蘭 花),未臨路;債權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 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為承租人翁○軒居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 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呈長方形,地勢緩坡,現況地上為3層樓 透天厝及工寮等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雜草、雜木,標的附近300公尺以內 有慈濟堂,未臨接道路。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