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75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長泰街54號建物(即廣照宮)前方之廣場,其上部分為廟方金爐占用,部分供不特定人停放車輛占用,範圍延伸至長泰街38號建物前方,前方棚架有局部占用,廟會時亦會使用本件標的舉辦;817地號土地位於長泰街19巷之道路,長度約延伸至電線桿編號0903369號,而長泰街21號、長泰街19巷2弄1號右側棚架及長泰街19巷2弄2號左側棚架均有部分占用。惟上開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上開2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