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時,據在場人陳O守稱租賃期限自112年9月8日至117年7月7 日止,另現場查看本件房屋與隔壁房屋398號3樓之一打通使用。承租人陳O守於113年2月2日陳 報,因債務人積欠之管理費金額過於龐大,故租賃契約失效;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