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為建物(廠房)坐落之基地,廠房土地曾出租予第三人公司使用,惟該第三人公司於查封時已歇業,且租期已於查封後屆滿,目前則無人使用閒置中,拍定後建物及其坐落之基 地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暫編152建號建築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徑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建物部分使用鄰地
4.
328地號。又據債務 人陳報地上建物曾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9年1月15日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新 違章建築,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前經刑事禁止處分,經刑事判決?收確定,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收程序。本件係由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地檢署同意本院就土地、建物合併拍賣。 本件標的拍定後,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囑託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含刑事禁止處 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 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