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10520建號建物頂樓有增建,增建部分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且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章○仁在場表示10520建號 建物由其及二姐章○文自行居住使用,其亦為共有人之一等語;第三人辜○翔在場表示頂樓 由其與母親、舅舅章○元共同居住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6.
1052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12119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0520建號建物)內部僅以牆區隔且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9月27日函覆稱12119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 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係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等語。拆除風險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