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00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 二段
2.
326號及326號東側鐵皮屋坐落占用,占有使用權源 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1734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北 宜路二段
3.
350號及332號 西側鐵皮屋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於拍定後經通知,地上建物之所有人無人依前揭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若有多 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 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 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