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現為廠房,擺放機器設備,債務人稱仍營運中。又依第三人叡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叡朋公司)提出106年11月2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屋頂租賃契約書所載,建物 之屋頂已出租予第三人叡朋公司,租賃期間為自台電同意併聯日起算20年。除屋頂部分不點交, 其餘點部分點交。
3.
依第三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13年2月26日函所載,建物坐落土地應買人應經本局同意出租、簽訂土地租約後,始得使用土地,故建物坐落之土地及土地之承租 權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另依其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8條規定所載,其有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標的坐落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園區管理局高雄園區範圍內,應買人應符合「科 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之資格。
4.
188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 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