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潭墘路之巷道。依地籍圖所 示,本標土地相鄰。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土地使用分區:社中段239號、復興段100地號為道路用地;社中段108地號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