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2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09地號為潭墘路241巷11號房屋前之 巷道;91地號上有東安路36巷16-5號磚造平房小部分及一棟鐵皮屋坐落,部分 為巷道。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地相鄰。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trial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91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使用分區:91地號為住宅區;109地號為農trial都市計劃案名、 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