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6月26日現場執行時,據第三人陳○蓁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其與配偶、 配偶之二姊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建物內有一樓梯通往頂樓增建,該增建建物亦由其 與家人居住,另建物雖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但因地震受創,建物房 門靠外圍牆壁、天花板、浴室有裂痕且會漏水,因頂樓增建,現繳2倍管理費(約每月新臺幣400 0元)等語。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所在區域鄰近大同國小、前金國小、前金國中、新興 高中及中央公園,交通相當便利、未來發展潛力良好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3.
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占 用大樓頂樓公共空間(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 人特別注意。六、本件依標
4.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5.
本件土地、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編號1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12832建 號)一併買受。
6.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