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標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1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大湖10號建物占用。債權人陳報上開建物係未登記建物,其為事 實上處分權人等語。債務人則陳報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伊、林○○梅、盧○丞 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52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8.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