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多棟(約略為門牌鹿港鎮草港巷154號等 周邊多個門牌房屋)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 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 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