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案查封後,本案113年1月25日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由其自住使用,建物 並無影響交易重大情事。另據前拍賣同一建物之執行事件卷內資料所示,債務人與基地所有權人 曾訂定租賃契約,惟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確定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 實體事項」「
3.
」所載,該租約已於109年7月31日期滿消滅,現債務人占有使用基 地之權利不明。另據112年度司執字第451號卷內資料所示,本件拍賣之建物區隔為兩戶,兩戶間 互不相通,但水塔、電錶、前後庭院均共用。債務人稱因其岳父母於其興建拍賣之建物時曾有出 資,故其中一戶無償出借予其岳父母使用。又債務人稱其與基地所有權人現仍有拆屋還地訴訟進 行中。前述事實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出借予他人及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 點交外,其餘債務人自用之非公用部分均按現況點交。
5.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 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拍賣之建物占有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 關。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