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地號土地為空地;59地 號土地其上有一鐵皮搭建之商家「佳附免洗餐具」承租使用,無門牌,債權人 稱出租人為共有人。另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具狀陳報稱58地號及59地號 土地凹陷距路面落差約4公尺。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他人占用權源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 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5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 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標的土地均為大樹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惟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投標時是否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