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2菊76864一

高雄市大樹區大樹新吉段5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得標 35.03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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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9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2.5
坪單價:
14.1萬/坪
持分地坪:
2.5 坪
總現值:
14.8 萬
拍後增值:
-20.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大樹新吉段 58地號,面積 56.2 m2,持分 1/8,30 萬
(住宅區 )
2.
高雄市 大樹區 大樹新吉段 59地號,面積 74.7 m2,持分 1/64,5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8)
2.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地號土地為空地;59地 號土地其上有一鐵皮搭建之商家「佳附免洗餐具」承租使用,無門牌,債權人 稱出租人為共有人。另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具狀陳報稱58地號及59地號 土地凹陷距路面落差約4公尺。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他人占用權源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 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5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 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標的土地均為大樹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惟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投標時是否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大樹新吉段 58地號
56.2 m2 × (1/8) × 18,000 元 - 30 萬元
= -17.3萬元
2.
高雄市 大樹區 大樹新吉段 59地號
74.7 m2 × (1/64) × 18,000 元 - 5 萬元
= -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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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坪 / 4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1.6 坪 / 8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8.3 坪 / 36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0 坪 / 4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2.2 坪 / 8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0.6 坪 / 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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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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