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28481

基隆市中正區正義路55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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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72.3
保證金:
14.5
總坪數:
12.7
坪單價:
5.7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12.7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7.4 坪
增建坪:
5.3 坪
其他內容:
2層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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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2)
1.
基隆市中正區正義路55號,建號 47,持分 1/4,59.5 萬
1層:57.852層:39.67合計:97.52 (2層木造)
2.
基隆市中正區正義路55號增建部分,建號 917,持分 1/4,12.8 萬
第一層增建部分:29.43第二層增建部分:41.04合計:70.47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10,總底價 85萬,保證金 17萬,坪單價 6.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據本次及前次查封筆錄,該屋有水有電,屋內堆放雜物、家具,與正義路51號房屋相通,2 樓天花板塌陷,目前作為車庫使用。另前次債務人表示該房屋有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本件917建號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 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 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均係佔用他人土 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 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 意。另經基隆市政府函文通知經查案址未經本府許可擅自於騎樓增建,本府業於107年2月23 日核定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拆在案,故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 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 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 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 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4.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5.
第 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 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6.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8.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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