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2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外觀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目前有一間房間出租予他人,其餘部分係自己與家人使用,建物無配賦車位、無欠繳管理費等語。依債權人112年11 月22日陳報債務人與第三人租約,租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7千 元;債務人來電稱債務人與承租人均同意拍定後願意點交予拍定人,如承租人嗣後反悔,則 僅該部分房間不點交,請應買人應買時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全體關係人。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L
10.
併案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分配債權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 抵押權人:鄭進來(L
13.
通知債權人將拍賣公告黏貼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明顯可見之處,並拍照函覆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