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2月18日勘測時,一樓部分懸掛之門牌號碼為中正路55號,與隔壁廚房空間打通使 用,並懸掛有福家小吃店之招牌,且有置放餐廳桌椅,據債務人表示廚房之部分為其兄所有,標 的建物有漏水,牆壁有壁癌,樓上為其子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不含該建物中之廚房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落 之基地即同段
8.
593-2及594-3地號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請投標人注意。
9.
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 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標的據債務人陳稱無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