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上有部分空地,部分有房屋一間(未見門牌)。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上有廢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
5.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8.
本件甲標優先承買權部分: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 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 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關廟區)、乙 (龍崎區)等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 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 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13.
本件甲標土地依照臺南市關廟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 用地)證明書本所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 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 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9.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1次拍賣程序。投標單請投 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