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62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三界壇路40巷1號』建物 (以下簡稱1號建物)南方約50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雜草,部分為道路。」等 語。 本件僅拍賣1筆土地,上揭1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倘系封土地上另有其他 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號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 經濟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 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3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標的物土地使用分區為(北海岸風景 特定區計畫)農業區,所臨道路(產業道路)寬約3-4米,鄰產業道路地界線約 12米。現勘現場為一片雜草地。屬交易普通區,周遭多為農田景觀,未來發展 維持現況。至金山市區約1.4公里,市場接近性尚可。大眾運輸條件不佳。」等 語。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621-1地號土地部分面積現為道路,其上有 鋪設柏油路面及畫設交通標線,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 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查明。拍定後,倘有通 行(地役)權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