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編號一土地為社區道路,花圃;系爭建物為債務人使用,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編號一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 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 銷拍定(如:(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 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 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