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姪子在場稱編號1建物是由祖母居住,另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2-5,7-14 土地是道路,又編號
3.
3建物是管理室,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trial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 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 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