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7地號土地其上有一層樓平房1棟,另有一層樓建物(建材不明)1棟, 均未懸掛門牌,其餘為空地,1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1棟(門牌為旗山區大岸 巷3號)及部分巷道,19地號土地上種有果樹;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 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中。另據債權人於112年12月26日具狀陳報,7地號土 地上有磚造平房、旗山區大岸巷3號建物及旗山區大岸巷4-1號建物部分坐 落基地,18地號土地為旗山區大岸巷3號與巷道,19地號土地上種植果樹;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各該土地共有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 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 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9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 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19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9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1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1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與農作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 不點交。
12.
7地號土地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 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