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房屋現為債務人自住。觀該屋外觀為四 層磚造房屋,一樓有鐵皮、雨遮,一樓除貼有房屋門牌外,另有關帝宮之神壇,又該第四樓為透 天平台即屋頂突出物。該屋與實踐路20巷14號及進學路1巷13弄8號相鄰,一樓有3個出入口,房 屋主結構與進學路1巷1號13弄等5戶透天相連。嗣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稱無非自 然死亡之情形,但有稍微漏水,檢視屋內一樓擺有神壇,除神明廳外,兩側有對外鐵捲門,別無 其他對外通道。神明廳另有一側通往梯間,梯間旁有浴室、廚房,廚房外另有一小門可通往馬 路。債務人稱其一人自住,該屋四樓包覆梯間可通往透天平台,平台與鄰屋相通,未有明顯區 隔,並堆有老舊家具。三樓對外另有陽台空間,與鄰屋並無相鄰通道,二樓與三樓相同,惟陽台 無矮牆包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如無合法占用權源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 人注意。六、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須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就坐落土地之 使用關係,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