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43-2建號);債務人 之妻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 署南投辦事處民國112年11月28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11225033780號函覆略以:建物坐落基地 (即
4.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為二層透天厝,外觀老舊未維護,為鐵皮、磚造等構造,室內鐵 皮有部分破裂漏水,南側臨4米路,附近鄰避設施為南投變電所。
5.
拍賣建物於查封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另建物坐落 基地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