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建物,且不臨路。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購買,現為倉庫使用,是拍定後 不點交。又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上述等情形請拍定人 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 再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3.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 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 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6.
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就該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 行使優先承買權。
7.
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