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2年10月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7地號土地有種經濟作物之菜園及研究院路三段161巷58號似有部分占用等語。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上之建物、菜園、經濟性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之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107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