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現場係地下室,劃有停車格,無增建(有鐵柵 門並經鐵環鎖鎖住,無法進入)。
3.
本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基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 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