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 人間有分管契約。測量時,建物門窗多處及內部裝潢均已損壞,牆壁多處嚴重壁癌,許久 無人居住。
3.
建物坐落基地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他項權利:無。六、其他事項: 拍賣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