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標的建物於民國112年9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康OO在場表示標的建物無 漏水有壁癌現象,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該第三人並稱先前向楊OO承租(2000元/月),後來楊OO過世後租金改繳予債務人之弟弟;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42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3.
4378-1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 之虞),所占用之
5.
高雄市美濃區竹頭角段二小段436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427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 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 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427建號建物。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