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查封時,經檢視屋況老舊,債權人陳稱債務人不住在此,使用狀況不 明。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建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 定人自理。 六、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就拍賣建物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 之危險。再本件建物按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