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5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62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四棟(門牌號碼為通安路305巷
5.
190 號),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162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 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162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