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及民國114年5月19日指界時陳稱本標954地號土 地係為嘉展路434巷之道路,1037地號土地係為嘉展路434巷1弄之巷道,1070地 號土地係為嘉展路434巷2弄之巷道,1114地號土地係為嘉展路434巷3弄之巷 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 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