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土地為雜草空地,又依新化區公所函稱,土地訂 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為黃○○鉛,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12 月31日止。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呈不規則形狀,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3.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為黃○○鉛,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 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權並先於共有人。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