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現有多棟建物佔用,亦拍賣之編號1建物基地坐落;拍 賣之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父親居住使用,債務人父親稱債務人現行?不明。本院另就編號1建 物之增建部分請地政人為測量製圖即編號2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增建之編號2建物,其中 2.14平方公尺占用非本件拍賣之土地即同段745地號土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 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3.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