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28地號土地上係雜 樹及雜草叢。嗣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履勘時,標的物上種植香蕉果樹,在場人 即第三人鄭文偉稱標的係向債務人(顏惠珍)承租使用,租期自民國87年1月8 日起,惟出租人需要使用土地時,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第三人鄭文偉稱租賃 期滿未再續約,並稱前因身體不適,疏於管理標的物。另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 國114年9月9日具狀陳報,稱第三人鄭文偉於現場整地並設有一貨櫃屋並種植多 株香蕉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地 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