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賣之建物係坐落他 人土地,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3.
系爭建物佔用他人土地,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六、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