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會同地政人員、稅務人員指出應查封房 屋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稅務人員到場表示,拍賣建物之範圍及面積與前次執行情形未 變動,債務人姊姊在場稱拍賣房屋為債務人媽媽及兄姊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又據前案鑑 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一樓廚房與隔壁鐵皮屋相通。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坐落土地之權源,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3.
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坐落在仁德區中洲東段161地號及中洲段142-3地號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上,如 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 險,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僅就房屋應有部分拍賣,其坐落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土地占用權源及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房屋,其所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房屋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