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係債務人自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部分天花板、牆壁有油漆剝落現象。惟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次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 移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均不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亦不負擔保之責。且縱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投標人及應買 人請務必自行查證及注意。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鑑價報告書記載,據管理員表示有欠繳管理費。請投標人及應買人 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建物有欠繳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事 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