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及水稻,建物及水稻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11月18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變更光復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 拍定。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