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 約,其中1419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 範圍之建物;13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農田,部分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 賣範圍之建物,上開建物與拍賣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131地號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 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3.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共有人僅對其有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5.
依雲林縣台西鄉公所函,1419地號土地於民國84年間曾申請建築使用執 照,就土地之利用有無相關限制,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注意。
6.
131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 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 購時,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